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是指什么费用?
答: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仅限于文件正列举范围?
答:是的,其他费用仅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其他费用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答: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并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案例:某企业2017年开展了甲和乙两个项目的研发,甲项目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乙项目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4万元,假设研发费用均符合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规定。
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6万元,则甲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0+10=100万元。
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4万元,则乙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0+4=94万元。
该企业2017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94)×50%=97万元。
四、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可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
答: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A公司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全部用于研发某项目,当年该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共计500万元。
若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50万元;
若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五、企业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注: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将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提供给委托方;委托非关联企业研发的,则无需提供上述费用明细。
案例:A企业2017年委托其关联企业B研发一项目,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90万元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七、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