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大问题。有时会严重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
这个问题从2008年被问到了今天,答案还是:不要,不要。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内外资企业统一了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获得的股息红利开征10%的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进行)。但对于投资方为外籍自然人(含台港澳人员)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缴纳事宜,存在以下两种误解:
误解一:认为外籍个人亦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缴纳10%的所得税。
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是企业应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个人因此当然无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包括外籍个人。
误解二:认为外籍个人应遵循《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适用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
事实上,在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该通知自始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依据进行解释,迄今尚未失效且国家并未出台其他新的替代性法规。
因此,外籍个人目前从其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取的股息及红利,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要注意的是,如外籍个人转让其对中国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则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
不过,因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辖,已经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发出不同的声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早在2013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就明确取消了外籍个人的上述所得税优惠,要求“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视同国内自然人股东按20%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