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Best Choice Best Return
◆ ◆ ◆ ◆
2016年12月31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连夜发声,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答记者问,就此澄清此前坊间关于个人购汇限额将调低的传言。该负责人针对“是否涉及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调整”的提问时表示:“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由此可见,在市场关于人民币汇率的诸多猜测或可引发羊群效应的情况下,国家外管局并未采取粗暴的强硬手段,而是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在继续允许个人年度结售汇5万美元额度的前提下,强调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管理,加强真实性审核,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以此进行有效操控。
现阶段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法规,源自于汇发【2007】1号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实务中,虽细则第六条规定“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但实务中在办理银行购汇时,窗口通常不需要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而是个人主动申报购汇信息即可完成。因此,本次的答记者问,与其说是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改进,不如说是对之前未能严格遵循的执行面进行控管与强化。
个人在银行购汇时,通常会被要求选择告知购汇目的,此前因不存在事后核查,居民个人在购汇时常常随便填写,由此造成诸多灰色地带;通过“蚂蚁搬家”分拆购汇或借用多个人头购汇的现象时有发生,也使得投资海外房地产或投资海外股票的个人有空可钻。实际上,目前中国对于居民个人购汇的用途,仍只限于经常项下的非经营性对外支付,比如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等;至于经营性的个人对外支付如货物贸易、咨询服务等,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将其归类于机构管理之列,即境内个人应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的名义方能进行。
本次新闻发布会特别强调将采取类似黑名单制的“关注名单”,来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个人违规成本:“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 ‘关注名单 ’,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当然,对于境外确实有真实需要且超过5万美元额度的,比如境外留学和旅游,国家外管局表示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
与国家外管局此次新闻通报相呼应的是,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针对以下大额交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职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该管理办法并未针对外汇管制提出任何限制性条件,但其管制目的一眼便知。结合近期来政府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环环相扣,相信各位能够读出其中端倪:
1、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从2017年1月1日起对高净值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的非居民进行涉税信息调查(但该办法至今并未正式颁布);
2、2016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局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用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
3、2016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集辖内银行开会,要求银行加强对外省市资金流入上海自贸区的尽职调查,以及非法个人资金通过自由贸易账户(FT)对外投资,要求继续支持实体经济的实需业务,控制非法流出;
4、2016年11月28日,新华社发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管局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直接投资,借此缓解市场的紧张情绪;
5、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6】3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收紧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境外放款,要求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上限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6、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针对符合条件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7、201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答记者问,强调个人购汇额度政策不变,但将就真实性加强监管及加大惩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