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7月、8月,貝斯哲連續發佈兩篇文章,一篇是《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另一篇是《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或將免徵收所得稅》,均系國務院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事宜釋出鼓勵信號。12月21日,國家四部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及商務部)聯合發佈了財稅[2017]88號文《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終於使得半年來的指導方針平穩落地。
2008年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不再免稅,而需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稅收協定有優惠稅率的除外);之前曾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規定,也隨之成為歷史。境外股東以其境內企業享有的未分配利潤轉為應付股利、用於轉增資或再投資,或將盈餘公積轉為增資等,均視同利潤分配,這無疑將吃掉投資者的很大一塊利益。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繼續加大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現88號文明確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獲得的利潤,如直接用於鼓勵類投資項目的,將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關注要點
若享受境內再投資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應關注以下問題:
限於鼓勵類項目
88號文明確,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要求。
且對於中西部大開發投資,稅收方面也有相關優惠政策,主要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規定的,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的方式
享受遞延所得稅的不僅限於境內再投資新設企業,也適用於對已投資企業增資,或用於股權收購,當然排除了投資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通知也同時明確,若投資上市公司符合“戰略投資”除外,這裡所述戰略性投資主要指《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內容,主要如下:
(1) 以合法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股權(借殼上市排除);
(2) 投資額不低於上市公司股份10%;
(3) 取得上市公司股權後3年內不得轉讓;
(4)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5) 境外企業或其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其管理資產不低於5億美元;
(6) 商務部批准。

強調直接投資
88號文明確,用於再投資的資金及其他有價物,需直接投資於境內企業帳戶,或直接將物權轉讓給境內投資企業,不得在其他帳戶周轉或轉由其他人臨時管理。
應補繳稅款的情形
88號文明確,已享受利潤再投資的境外投資者後續以清算、回購、股轉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的,應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立法的本意,在於希望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永續經營與持續投資,但本條規定的bug在於,因88號文並未明確該項遞延納稅政策的具體實施期限,是否意味著不管多少年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或股轉等,均需將已享受的該項優惠吐回?有待細則出臺進一步明確。
強調後續監管
88號文還明確,對於再投資設立的企業若經營非上述產業目錄所述專案,若被稅務機關發現,可取消享受的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優惠資格,補繳稅款,並徵收滯納金(日息萬分之五)。
遞延期限未明確
88號文並未明確遞延未繳的預提所得稅何時補繳,政策有效期亦未明確,應該是稅總為了後續國家政策的變化給自己留的退路,企業後續應加以關注政策變化。

商業逐利,無論何時何地,稅收永遠都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大因素。美國實施的稅收改革,無論對在華跨國企業乃至中國本土企業的佈局,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全球經濟不景氣下,大陸稅制改革使得境外投資者的收益空間較前大幅降低,再加上CRS的實施,不難揣測,未來一段時間內外國投資者對中國的投資與資金的滯留與否,都將會持謹慎態度。
本次88號文雖然釋出不少善意,但由於對暫免徵收的範圍僅局限於鼓勵類,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斷修正下,原先的很多鼓勵類產業已淪為允許類,境外投資者只有持續增資或投資才可享受到該項優惠,這就使得最終受益者的範圍極其有限,“聊勝於無,不無小補”。既如此,88號文所掀起的絕不是狂瀾,而只是漣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