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非货物贸易对外支付涉及的情形很多,如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劳务费、境外广告费等,个人对外支付的境外子女教育费用、境外培训费用等。这种支付因属于单项应税行为,因此,缴税主体是收款方还是支付方、承担哪些税种,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如不对此约定清楚,就很容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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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7年12月25日
误区一:所有对外支付均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正解】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需要进行备案,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情形,如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不管属于哪一类项目,纳税人可直接办理支付手续,无需提前办理备案。
误区二:支付金额等同于计税依据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外需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在“本次付汇金额”栏目填写相应金额,但是,付汇金额不能简单等同于计税依据,不应该简单将付汇金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税款。而需要根据具体税种政策、合同条款进行判断,税种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由支付方还是由收款方负担,都将影响具体计算。
贝斯哲解析
反复强调此点的原因就是,很多交易双方在签署合约时未能尽到全面沟通,或双方律师亦对此疏漏,未能就对外付汇项目所涉及的税种、价内税还是价外税、承担主体等进行明确约定,以至发生纠纷。详细可参见贝斯哲往期文章《一张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税的缴纳主体、税种与税率》
误区三:5万美金为对外支付税款征收起征点
【正解】为便利纳税人对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部分纳税人误认为这是对外支付的起征点。其实,对外支付都不存在起征点的规定,不管是3万美元,还是5万美元,都需要依法纳税。
误区四:办理对外支付前需要先缴纳税款
【正解】部分纳税人通常把支付时点和扣缴税款时点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没有支付无需缴税,倘若对外支付,则需要缴税。实际上,支付时间与扣缴税款时间两个时点,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
贝斯哲解析
应该说,为避免争议,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约定的税款扣缴义务,已尽量确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实际支付之日。
但为何说不能完全都是实际支付之日?这里涉及到一种情形,就是到期应支付款项但实际并未支付。比如,协议约定境内付款方应在2017年10月1日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境外许可方,那么原则上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就应该是2017年10月1日即实际支付之日。如逾期未支付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用,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税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转自:普陀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