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要缴纳房产税?要。
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均应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Q1: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哪些?
A1: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房产原值的扣减比例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如上海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减除比例是20%,江苏省规定的房产税减除比例是30%。
Q2: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中,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A2:房产税计税基础=土地价值+房产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契税
(1)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要特别强调购买土地的价款也应当包含在房屋原值中,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如购买土地后自建厂房的企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不仅包含购买土地的地价款、房屋建造成本,还应包括土地契税。
(2)至于房屋中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房产原值的构成部分?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Q3:如果房屋既有自用,又有出租,应如何计算房产税?
A3: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就意味着,如果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房屋,则应根据使用性质分别从价或从租计算房产税。
Q4:从租计征收房产税时,增值税是否应包含在租金收入中?
A4:根据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出租厂房的年收入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租金收入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则其从价计征的租金收入应为全部租金收入/(1+11%)=90.1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则为全部租金收入/(1+11%)*12%=10.80万元。
Q5:很多房屋出租时都会约定免租期,免租期内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A5:根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在免租期内应当正常按照从价方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Q6:如果无偿出借房屋给关联系企业使用,房产税如何缴纳?
A6:根据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作为无需缴纳租金而受惠的使用方,应按从价计征的方式代为缴纳房产税。
Q7:房产税应自何时开始缴纳?
A7:除了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从生产经营当月开始缴纳房产税,其他的情形都是从次月开始。
Q8:房产税需要按月申报吗?不申报的处罚为何?
A8: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其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如上海市的申报时间为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的申报期截止至5月20日,下半年的申报期截止至11月20日。江苏省的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申报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