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公式为: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即征即退作为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是指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申请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和书面申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值得提醒的是,对于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根据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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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4)——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5)——外资研发中心和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7)——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1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11)——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12)——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