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所得税政策。
但实践中,除了上市公司毕竟只是少数,大量的有限公司尤其是创业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也有强烈的股权激励愿望,却常常不知如何选择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式,且国家关于非上市公司以自身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政策也处于基本缺失状态。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6年颁布的第101号及第62号文,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其税收政策也明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且在12个月期限内缴纳完毕即可。
实务中,越来越常见的以合伙企业形式出现的持股平台,是否可以直接穿透该合伙企业而享受被激励对象在实施环节和合伙权益退出时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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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4)——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5)——外资研发中心和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7)——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台商投资大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