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昨天所提的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事宜,可免征增值税;实际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国家在给予其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同时,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过,该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只针对境内居民企业而言,且需获得省级科技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如向境外转让,则需获得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的认定。反过来,如系境外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之行为,则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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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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