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这话,用来形容那些通过弄虚作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是再合适不过了。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比一般企业可节省10%。在土地厂房原物料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的当下,赚1%已是用尽吃奶的力气,何况10%?众多企业于是趋之若鹜,高新技术企业也如雨后春笋,就连一些抡大锤的锻造厂,墙上也赫然挂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
虽说2016年1月29日修订后的国科发火(2016)32号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由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机构,基本上还是以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不同部门之间考核指标不同,必然带来部门间的利益冲突。
对于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是否有权直接说不?不可以,但可以提请科技部门进行复核后再做出取消税收优惠的决定。这是201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二条给出的新规定: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坊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追捧热度居高不下,一些中介机构也以所谓成功报酬模式来运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宜,导致原本不符合资格的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得认定,从而享受到不菲的税收优惠待遇。24号公告的出台,实际上也在传递这样一个信号:税务机关正在逐步收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查核力度,一旦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仅要补税,还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更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后续融资及上市等发展。
24号公告在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提请复核并取消该类企业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年度进行了明确: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来说,高新技术企业从提出申请到取得认定并拿到证书,其中会有几个时间点: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时间;2.证书发证时间;3.拿到证书的时间。24公告明确以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准,即如A企业于2017年1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则为2016年12月27日,那么意味着该企业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期满后需进行复核。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如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还是拿刚才的案例来说,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日为2019年12月26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即从2019年9月26日起提出复核申请,但遗憾的是未能通过重新认定,则该企业2019年度即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专门向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只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即可。
企业并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