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大陆发布《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对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将适时开展检查并进行公告;
2015年2月6日,大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发布实施;
2015年3月19日,大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发布实施;
2016年7月12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PEM法案,对依外国法律设立但实质管理处所在台湾的营利事业机构将作为台湾居民企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2016年12月22日,汶莱政府宣布停止国际商业公司注册,要求所有汶莱公司须在2017年12月24日以前完成办理解散或迁册手续以正式结束公司;
2017年4月21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基本税额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关系人,若直接、间接持有低税负国的境外公司,且持有比重达资本额或股份的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响力时,该境外公司须被视为受控外国公司而纳入课税范围内;
2017年5月19日,大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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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感觉?雷声阵阵,步步惊心。
萨摩亚、维京群岛、塞舌尔、模里西斯、香港、开曼、百慕大群岛,这些曾被投资者津津乐道的避税天堂,如今风光不再;非但如此,随着国际上反避税联盟步伐的加快与加大,反而生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味道来。
避税天堂,还能走多远?
国际上对于避税天堂的利用,无非是投资和贸易两种。以台商及大陆常见的投资路径及贸易方式,通常表现为以下:

由上述架构可见,台商设立境外公司的目的,除了控股用之外,多用于贸易、收取技术权利金,或作为再投资使用。而大陆税务机关近年来针对该等架构所涉主体之间交易可能产生的税收,查核力度也显然越来越大:


几乎与台商使用境外公司的路径相同,大陆投资者设立境外公司的目的,除了①作为返程投资或用于境外上市等用途之外,其他境外公司亦多用于贸易、收取技术权利金,或作为再投资使用,其税收风险亦同样存在: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虽然各国尤其是避税天堂所在国家或地区基于各自利益问题对于反避税的态度及执行度可能存在差别,但国际间加强监管合作却已成为共识。从这个角度来说,避税天堂的空间势必将越来越小。如果说台商因历史因素无法选择从而形成境外第三地进行投资的话,但是否需用避税天堂来进行交易,则完全是可控选项;大陆投资者亦此,CRS将使得避税天堂所涉机构信息近乎透明。在两岸税务查核日趋严格的当下,建议投资者安全为上,谨慎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