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细则2026年起施行
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特定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特定纳税人,按规定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情形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主动登记
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主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首日,并需按新申报周期调整申报。
三、销售额的计算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的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销售额计算。因自行补充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原因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
四、超标准后的登记时限与生效日
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生效之日为超过标准的当期首日。若因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生效之日为超过标准的当期首日,但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的,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五、未按规定登记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登记的,自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之日按规定确定。
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变更
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件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税务机关发现后也将通知纳税人。
七、过渡期安排
公告施行前,已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可抵减或申请退还。
2、两部门: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其中,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两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列出了适用上述政策的产品清单。
两部门还宣布,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两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公告,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两部门此次发布公告,将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延续至2027年底。
此外,两部门当日还发布公告称,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1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一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三是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5、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公告表示,享受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6、《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3年来首次全面修订,5月15日起施行
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9条,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设立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分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药品生产管理。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压实委托生产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
三是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
四是严格药品安全监管。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7、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统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办法》共17条,明确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计算规则及疑难问题处理规则,为监管执法提供清晰指引。
《办法》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理念和过罚相当原则,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时扣除,并明确了扣除范围及举证责任,增强了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特点,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了专门规定。
8、长三角市场监管免罚轻罚新规升级 2026年2月施行
1月14日,沪苏浙皖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将条款从原有的19条扩充至26条,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
一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新规更加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优先运用柔性方式督促整改。对人工智能(885728)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违法行为,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一定后果的,审慎适用免罚轻罚。
二是厘清减轻处罚适用标准。新规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了区分从轻与减轻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
三是细化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法定情形,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增强执法可操作性。
四是完善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认定标准。聚焦“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5个裁量因素,细化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为两年,以前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日的时间间隔计算。
9、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
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定位,提升政务服务便民效能
《指引》明确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申报途径,并精准界定名称保留期(一般2个月,特殊情形1年)。《指引》还明确,申报系统的查询比对服务属于“便民服务事项”而非行政许可,厘清了行政服务与行政权力的边界。
二、细化具体审查标准规则,确立名称申报行为指引
《指引》明确了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依次组成的构成法则。针对近似名称认定这一难点,通过列举字音相同、字形极近等具体情形并配以案例(如“马栏山”与“马兰山”、“泰山”与“秦山”)进行直观说明,将抽象标准转化为客观裁量基准。
三、强化申报风险提示机制,平衡自主权利与市场秩序
《指引》专章设立风险提示机制,明确不得申报与“华为”“清华”等在先具有影响的名称近似的企业名称,并列举了使用修饰词或重复字号规避比对等典型侵权形态。同时,确立风险自担责任机制,指出系统存在技术局限性,要求申请人承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将纠纷解决关口前移。
10、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对外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以下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根据办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上述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11、上海出台二十条措施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1月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共提出二十项具体措施,涵盖项目服务、要素保障、流程优化、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
在强化服务与要素保障方面,措施提出建立项目库并提供跨部门协调服务,对纳入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提供专班服务。优化土地要素配置,鼓励采用灵活用地方式,并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制度。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并支持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设备更新。
措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与审批流程。简化医疗器械(881144)转产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转产产品减免或合并现场核查,提高审评审批效能。便利外资食品连锁经营,符合条件的新开门店可免于现场核查。落实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跨部门服务机制进行政策推送与咨询。
在金融外汇支持方面,优化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登记手续,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拓宽资金来源。拓宽再投资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使用外方股东贷款、发行“熊猫债”,并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
措施还引导外资投向鼓励类产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建设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在增值电信、医疗、金融等多个领域扩大投资。加强招商引资对接,推动中心城区与新城联动,并完善投资信息报告与促进成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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