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外贸
1、2025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
2025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共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主要变化有:
一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终端产品、零部件、原材料等领域有关条目,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水平。
二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科学研究、服务消费等领域有关条目,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扩大地区目录鼓励范围。
2、新版《对外贸易法》公布,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27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法律共十一章八十三条,涵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调查与救济、促进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核心领域。
在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方面:原则上准许自由进出口,但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等特定原因,可依法采取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措施。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际服务贸易领域:鼓励以多种模式开展,并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该清单。
在贸易救济方面,法律明确了针对倾销、补贴和进口产品数量激增等情况,国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救济手段。国家还将建立健全进出口预警应急机制,以维护经济安全。
此外,法律专章规定了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包括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推动对外贸易数字化、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扶持中小微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外贸发展等。
法律责任部分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则,包括罚款、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外贸活动等。
3、明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关税税率税目
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
根据公告所附《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2026年将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降低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的进口关税;助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的黄铁矿等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关税;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健康中国,降低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此外,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2026年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硫酸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为服务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支持循环经济和林下经济发展,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林下山参等本国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
为持续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区域融合发展,2026年根据我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上述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为促进与最不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2026年继续给予43个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4、跨境资金管理政策全国推广
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
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财政税收
1、《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发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二是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四是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五是健全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2、两部门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公告,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明年起调整
2025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发布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金融证券
1、商业火箭企业上市可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
2025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9号——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发布,支持正处于大规模商业化关键时期的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登陆科创板。
具体来看,《指引》明确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商业火箭企业主营业务为“商业火箭自主研发、制造和提供航天发射服务”,更加看重发行人的“硬科技”属性。要求企业需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基础上具备明显技术优势或重大突破,关注核心技术产品以及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情况,以及运载能力及一箭多星能力等关键指标。对于承担国家任务、参与国家工程项目的商业火箭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指引》还明确了阶段性成果内容,要求商业火箭企业“在申报时至少实现采用可重复使用技术的中大型运载火箭发射载荷首次成功入轨的阶段性成果”,且后续在技术方面不存在影响承担发射任务的重大不利事项。在明确可重复使用技术发展导向的同时,《指引》还最大限度提升制度的包容性与适应性,“采用可重复使用技术”对首飞是否执行回收任务未做强制要求,实践中侧重把握产品功能设计层面。
此外,《指引》还要求企业在商业火箭的研发、制造过程具备相关承研承制资质,在商业火箭发射前应取得发射许可;明确市场空间具体要求,要求商业火箭企业排名靠前、在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且应有清晰的目标市场,相较于竞争对手具有先发优势,在研发进度、关键指标等方面位于行业前列等。
2、两部门出新规便利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市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2、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5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重点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考核评价、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其中,门店要向分支机构报送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并向企业总部报送;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系统性问题,要提出并落实解决措施。
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分别细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防范、管控等方面要求,重点明确食品采购、人员培训考核、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面的责任要求;针对自行或委托贮存、配送的不同情形,还明确了场所、环境、容器、设备等的具体规定。
明确各级监管权限。根据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及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人力社保
1、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2025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江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2490元、2260元及2010元分别提高到一类地区2660元;二类地区2430元;三类地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5元;二类地区23元;三类地区2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浙江省最低工资上调
2025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浙江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1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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