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2025年《投资法》标志着在完善投资法律框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明确了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和透明的环境的方向。
2025年12月11日,第十五届国民议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投资法》(2025年投资法)。该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2025年《投资法》的颁布预计将进一步确保人民经营自由得到全面、一致的落实,并完善中央与地方机构在投资和商业活动管理方面的权力下放机制。以下是该法的八个重要新要点及其主要影响。
一、明确需要获得投资政策批准的项目范围
2025年《投资法》第24条明确列出了20类需要经过投资政策审批程序才能实施的项目。据此,涉及海港、机场、电信、出版、新闻等重要敏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涉及土地或海域利用的项目;具有重大环境影响、潜在严重环境影响或在涉及国防和安全的领域实施的项目……均需经过投资政策审批程序。

此前,《2020年投资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哪些项目类别需要获得投资政策审批,而只是根据各机构的权限作出了规定。新的做法有助于使相关法规更加清晰、一致且易于实施。
第24条第8款规定,产业集群、矿产开发项目、土地法规定无需书面批准的个别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项目等,无需获得投资政策批准。然而,需要获得此项批准的项目数量仍然相当庞大。
关于权限,第25条规定:国民大会只批准需要适用特殊机制和政策的项目的投资政策;总理批准8类项目的投资政策;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取代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3类项目的投资政策;
因此,新法律推动了投资政策审批权从国民议会下放至总理,再从总理下放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旨在改革行政程序,加快投资政策审批进程。
二、缩小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案例范围
与《2020年投资法》相比,《2025年投资法》第 33 条删除了调整投资项目的两种情况:投资总额变化 20% 以上以及已经评估过的技术变更。
现行法律仅保留了五种企业必须调整投资计划的情况。新规简化了程序,便利了投资,即使是微小的调整也无需修改投资计划。
三、扩大特殊投资程序(绿色通道机制)的应用范围
《2025年投资法》第28条允许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数字技术集中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和经济区内的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政府规定的需要投资政策批准的项目除外)选择按照特殊投资程序(类似于海关的“绿色通道”)进行投资登记。
根据绿色通道机制实施的投资项目无需经过投资政策审批、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编制、1/500比例尺详细规划、施工许可证发放以及建筑和消防领域其他审批和授权程序。
投资者只需承诺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并提交项目方案即可。主管机构将进行事后审计,而非事前审计。
因此,与《2020年投资法》相比,该法进一步扩大了符合绿色通道机制条件的实体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便利这些领域的行政活动。
四、外国投资者在设立企业之前无需先落实项目计划
《2025年投资法》第19条第2款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没有事先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设立企业,但必须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与《2020年投资法》(要求在设立企业之前必须有项目)相比,这是一项重大变革,使投资环境更加开放;促进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并确保了国内外投资者之间的平等。
五、调整项目投资期
《2025年投资法》第31条仍然规定,经济区外的投资项目期限不得超过50年,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一项关键的新特点是,投资者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项目的运营期限。《2020年投资法》不允许这样做,只允许在截止日期临近时延期。
第52条第6款允许在法律生效前开始的项目,如果剩余时间不符合受让人的财务或商业计划,则调整其工期。
例如,2000年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了一项为期50年的购物中心建设项目。该企业租赁了土地,并一次性支付了整个租赁期(即50年)的地租,与项目期限一致,租赁期至2050年到期。2026年,新投资者通过转让获得了该项目。
根据《2025年投资法》的新规定,建议受让方向省人民委员会申请将项目的运营期限调整为 50 年,从投资政策调整之时(2026 年)开始计算。
因此,项目期限自2026年起调整为50年。企业的土地租赁期限将根据调整后的投资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将按照土地法规定支付额外的土地租金(关于解决土地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的国会决议也规定了本案中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
新规有助于解决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落后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对于投资项目转让但剩余期限不符合受让投资者财务计划或商业投资计划的情况,新规也增加了项目期限方面的规定,有助于释放和利用社会资源。
这项规定对于房地产项目(例如将土地用于商业和服务用途的项目,或用于建造公寓式酒店的土地)尤其重要,因为投资者会将建设项目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买方将获得与项目期限相对应的土地租赁权。
六、废除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2025年投资法》废除了《2020年投资法》中规定的(由国民议会和总理授权的)海外投资政策审批程序。
《2025年投资法》第 42 条缩小了需要颁发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由财政部授权)的项目范围,仅适用于政府规定的投资资本项目或受有条件境外投资约束的行业和专业的投资项目。
对于大型海外投资项目或者提出特殊扶持机制的项目,财政部在颁发或修改海外投资登记证之前,须向总理报告,由总理审议批准。
对于未另行规定的项目(金额小于政府规定的数额、与国防和安全相关的项目、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只需向越南国家银行登记外汇交易即可向国外汇款。
该法律规定简化境外投资程序,为境外投资活动创造更加开放和有利的环境,同时确保对境外外汇转移进行必要的控制机制。
七、投资项目转让涉及诸多变更
此前,根据 2023 年《房地产经营法》,只有获得投资者批准或拥有投资登记证书的项目才有资格根据《投资法》办理转让手续。
《2025年投资法》第 51 条第 7 款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凡已获得投资政策决定、投资政策调整决定、投资政策批准、投资政策调整批准,或已根据投资法获得或调整投资登记证书的项目,均可依据《投资法》进行转让。
尽管适用范围扩大了,但在实践中区分投资法和房地产经营法的适用仍然很复杂。
八、减少有条件投资和商业部门的数量
与《2020年投资法》相比,《2025年投资法》附录四缩减或修改了部分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的范围。缩减范围的领域包括:税务办理服务;报关服务;保险辅助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商业检验服务;冷冻食品的临时进出口;以及二手商品的临时进出口。
《2025年投资法》第7条还规定,政府应当公布需要获得许可和认证才能运营的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清单,以及必须从获得许可和认证转变为公布经营要求和条件以便进行后续检查管理的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清单。
法律中对有条件经营部门的(尽管并不显著的)减少,有助于促进商业自由,并有助于实施政府2025年3月26日第 66/NQ-CP 号决议,该决议是关于 2025年和2026年减少和简化与生产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程序的计划。
《2025年投资法》标志着在完善投资法律框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其明确方向是减少预先审批、增加事后审批,并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透明的环境。这些修订有望促进投资流动,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并有助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释放资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来源:theleader.vn、越华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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