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
在扩大准入方面,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等重点领域项目,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明确持股比例等要求;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建设,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坚决取消招标投标领域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不合理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在打通堵点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在强化保障方面,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3、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费征管事项明确
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5、新修订的《海商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实际需要,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和主要适用规则,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对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的新要求,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新修订的海商法还对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6、上海联合八部门发布新规,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
11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
《意见》支持和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合理维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所称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是指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为名,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财政部发文 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十五个方面: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是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明确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在办理会计事务、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人员配备、开展内部监督和配合外部监督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责任;
第三部分是单位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单位会计人员、单位其他人员的会计工作责任;
第四部分是会计服务机构工作责任,明确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计软件服务商的相关工作责任;
第五部分是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财政部门、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监管责任;
第六部分是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责任,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责任;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各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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