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就股东个人借款给企业是否需要缴税的文章刊出后,引起很多客户的关注。也有人前来询问,如果反向操作,即个人股东无偿向企业借款且长期不还,或个人因购置房屋等需要向企业无偿借款时,是否也会产生税收?
实务中,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1、个人股东以借款名义占用资金且长期不还;
2、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因购买房屋等需要向企业无偿借款;
3、企业基于激励员工需要,将资金无偿借款给员工购房或购车使用。
3、财税(2008)83号文《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发》。
(1)从企业无偿借款期限超过一年;
(2)资金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曾将此种类型的借款期限规定为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但国税发(2005)120号文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则重新界定为“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无偿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2)借款期限超过一年。
财税(2008)83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无偿借款人系企业员工时,无论其借款目的系用于购房或其他财产,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之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如无偿借款人既非企业个人投资者,亦非企业员工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注意的是:与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就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不同的是,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计税基础,应该是借款全额而非同期银行利息。因此,对于那些习惯于将企业资金“借用”给个人的投资者来说,学会将企业资金(产)与个人资金(产)有效隔离,也是避免增加税负的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