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个月,有客户受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决定关掉苏州工厂转移到东南亚投资,并全权委托贝斯哲处理上百名员工资遣问题。由于投资方一再叮嘱,将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因此大部分员工的沟通与洽谈都很顺利。
但出生于1979年2月的车间女工人张某,情绪非常激动,不接受经济补偿金,也不愿意签署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扬言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张某表示,她已在公司工作了十八年,一直以来兢兢业业,对公司有着很深厚的情感。虽然根据最新延迟退休政策,她要到2031年3月满52岁1个月时方可退休。但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张某认为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己就有权选择到2029年2月满50周岁时提前退休,如果按此来计算,她现在距离退休年龄就还有不到五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执意不肯签署解除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张某当天言辞激烈,大有誓不罢休之势,我们在冷处理两天之后,第三天再约张某见面,先是肯定和感谢了张某多年来对公司的付出和贡献,同时也指出,张某在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五)适用的前提,是根据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目前系股东会决定提前解散注销公司,且已发布注销公告,并不属于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的情形,自然也就无需适用第四十二条之(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不存在如工伤、医疗期、三期女员工及如张某这些老员工等不得解除的特殊待遇,而应一视同仁进行解除和资遣。
第二,张某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2025年1月1日起《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施行后,法定退休年龄应按延迟后的退休年龄进行,而非原法定退休年龄,更不是员工自愿选择的退休年龄。根据延迟退休政策,张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031年3月还有5年9个月的时间。退一步来说,就算本次资遣不属于前述第一条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如单比照第四十二条之(五)条,张某也不符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解除的情形。
经过耐心解释和沟通,张某坦陈自己有误解,最终放下抵触情绪,爽快地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实际上,不仅是员工,有个别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对法定退休年龄这个问题也存在同样的错误认知。
曾有某企业的人事致电贝斯哲,公司有受过工伤的女员工1976年1月出生,2025年2月提出离职,距离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零7个月即2026年8月还有超过1年但不足2年的时间,要求公司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支付2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人事专员认为,该员工已经交社保满20年,可以在50岁即2026年1月选择弹性退休并享受养老待遇。如按此计算,从2025年2月离职到2026年1月退休还不到1年时间,应该只需付1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双方争执不下,遂来向贝斯哲求证。
我们告诉人事,该女员工的理解是正确的,的确应按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来计算。人事专员释然,双方最终顺利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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