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这一新政,是在继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后被财税(2018)102号《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102号文”)废止)规定境外投资者利润转投资可享受递延缴纳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之后,近十年来送出的关于鼓励利润留在境内投资的第二大重磅礼包。
根据公告第三条,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并不仅限于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利润分配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还包含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且该等所得的形成时间,应发生在利润再投资之日以后。
某英属维京群岛A公司所投资的苏州B公司在2024年度形成利润1000万元(假设已扣除盈余公积,下同),A公司决定将其中的600万元利润转为对C公司的设立投资,其余400万元利润汇回。如A公司2025年度从B公司获取利润800万元并拟全部进行分配,同时其向B公司提供外债应收取的利息为50万元,则2025年度A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800+50)*10%=85万元。根据102号文及本次2号公告,A公司可享受的双重优惠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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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02号文,A公司可享受利润分配预提所得税的暂免征收,即针对转为投资的600万元利润应缴纳的10%所得税60万元,A公司暂无需缴纳;但其余分配汇回的400万元利润应缴纳40万元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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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2号公告,A再投资额的10%即60万元,可直接从A公司2025年度的85万应纳税额中抵免,A公司只需缴纳25万元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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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如A公司2025年度从境内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仅为20万元,A的60万元再投资额剩余可抵免的40万元,可从2026年度及以后A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中继续抵免。
不过,与102号文不同的是,本次2号公告增加了两项限制性规定:
第二,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即如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该等投资的,应按收回投资的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的税款。
假设,A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将600万元利润转投资设立C公司后,其再投资额的10%即60万元已从A公司2025年度的85万应纳税额中进行了抵免。2026年9月,A公司将其所持C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甲公司,意味着A收回了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60万元全部投资。因该行为发生在60个月内,A公司除了应补缴600万元利润递延缴纳的60万元所得税以外,对于已享受的60万元税收抵免额度,应在7日内补缴;如A公司将其所持C公司股权的60%转让给甲公司时,则其应补缴的税款为60万*60%即36万元。
除此外,对于102号文执行中出现的争议,本次2号公告也进行了明确,即如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比如,A公司将600万元利润转增资给B公司后,A公司对B公司的实际出资从此前的500万元增资到1100万元;此后如A公司从B公司减资800万元时,应视为其中的600万元为利润转增资的金额,其余200万元则是利润转增资前的出资。
现以一张图表,将鼓励境外投资者利润转投资的两项优惠政策总结如下(点击可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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