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两部门: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
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
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2、两部门: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
强化风险揭示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
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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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关规定,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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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调整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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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因近期将与相关规则联动修改,不再纳入“打包”修改的范畴。
前期,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相关主体根据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结合自身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另外,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废止。新《申报管理规定》共有三十五条,其中调整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将报关企业“登记注册”改为“备案”,取消了“预归类”,增加了“预裁定”,取消了报关单证明联的相关表述,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确保统一性。
二、明确了海关申报形式
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单为主,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这一变化更加符合实际作业方式。
三、扩大了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
扩大了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将原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和指定范围适用集中申报作业的要求扩大为所有口岸,但需满足同一口岸、规定范围和经海关同意三个条件。这将有助于提高物流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细化
对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情形、申请材料、海关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细化规定增强了申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了企业与海关在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减少争议,提高海关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五、对新形势的适应
新增了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殊区域的申报管理要求,以及对“两步申报”模式的规定,体现了海关对新兴贸易模式和特殊区域的监管适应性。
6、《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发布
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新修订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规定》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立项、制定与修订,批准、发布与备案,实施、复审与监督及附则。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实施标准化战略,从立项、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全过程管理,新增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禁止性要求、实施效果评价规定、业务禁止和履约责任等内容。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7、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办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解决视频日期“找不到”问题。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
二是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三是解决视频日期“不易算”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使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四是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抑郁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五是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视频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六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七是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识要求。《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八是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办法》在做好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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