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在交运前需向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后,进出境特殊物品的监管范围迎来了新变化:
自2025年1月1日起,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按照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实施检疫查验,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自2025年1月1日起,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非病原微生物的医学微生物,按照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实施检疫查验,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进境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应当取得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出境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应当取得国内或国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血液等人体组织,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和特殊血液成分,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等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
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人类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蛋白等生物活性制剂;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2934、2937、2939、3001、3002、3004、3502、3504、3507、3821、3822、3907、9705、980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后,相应的监管类别名称及类型已同步更新。
以3002150050商品编码为例,监管识别码为401的条目,类型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生物制品,相关货物、物品已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监管识别码为402的条目,监管类别名称由“《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研究用)”变更为“《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研究用,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企业报关时按实际选择相应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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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纯化的动检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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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其他动检免疫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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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其他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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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治疗人类疾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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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研究用,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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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所列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治疗人类疾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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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存在易传播传染病,或有传播传染病的潜在风险,属于海关严格检疫监管的对象,除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货物、物品外,都应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未经许可,不准进出境。
(来源:南宁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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