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商张某客死他乡,因病在山东去世,留有台湾的老父亲、太太和一个女儿。张某曾在生前想把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其购置在自己名下的青岛两套房产,在办理继承时遇到了阻碍:
张某的老父亲年事已高并已丧失行为能力,常年和张某的姐姐张花居住。张某去世后,张某的妻子希望房产全部给到女儿,自己和张父放弃继承。但因家庭成员之间早年相处不是非常愉快,作为张父监护人的张花坚决不同意张父放弃应属于他的继承份额,当然也就不肯代理张父配合办理放弃遗产的公证。
拿不到张父放弃继承的声明,张某的房产继承由此陷入僵局。家庭内部矛盾全部浮出水面,陈年往事恩怨情仇重被温习。经过调停,最终决定其中一套房产由张某的女儿继承,另一套房产则过户给张某的姐姐张花。
但由于大陆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青岛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原本就属于张某的妻子,剩下的一半才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如其中一套要过户到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张花名下,意味着需先完成遗产的继承过户,比如先全部由张某之妻继承完毕,然后张某之妻再转让给张花;或者50%还原到张某之妻名下另外50%由张父继承,然后再由二人转让给张花(或张父部分赠与张花)。
这期间伴随着相关人员情绪上的反反复复,同意-反悔-再同意-再反悔-再同意,再加上张某之妻与张花缺乏信任,房产转让或赠与受限于境外人士限购令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个原本简单的继承案,愣是拖了四五年的时间才最终完成。
事实上,张某的案例绝非个案,这种因为未立遗嘱导致继承结果事与愿违甚至反转的情形常有发生。为此,我们将大陆关于有遗嘱和没遗嘱的继承问题做一些梳理,方便各位朋友了解。
没有遗嘱,台湾人继承大陆财产的手续很繁琐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文书效力的通知》之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所在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有关房产手续。”这意味着继承人想要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大陆房产,需办理十分复杂的手续才行:
(一)先在台湾办理亲属关系及死亡事实的公证书
继承人须先向台湾的公证机关(法院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书,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的死亡等进行公证。办理时应向公证机关告知此份公证文书的用途,台湾公证机关会在出具公证文书后交由台湾海基会转寄大陆省级公证协会。
(二)向大陆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在取得由海基会转寄的台湾关于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的公证文书后,继承人应向大陆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有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的,须在台湾办理同意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同时,如果继承人不能亲自前往大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时,还需就委托他人代办事宜在台湾办理委托书的公证手续。
(三)向大陆房产所在地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大陆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因继承发生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无需缴纳遗产税(但需缴纳印花税)。当然,以张某案例而言,无论张某之妻继承后转让给张花,或者张父先继承取得50%所有权后再赠与给张花,都已经是房产继承之后的处理,应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链接阅读:台商二代传承之房产继承(一)丨贝斯哲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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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有遗嘱和没遗嘱,对台湾人的大陆财产继承影响有多大?(上)| 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