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大环境使得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一两年中,不断作出关、停、并、转的战略调整,并委托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协助执行。
我们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的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在申请清算注销前,仍有大量应收境外账款尚未收回,且该等应收账款往往来自于集团内设立于维京群岛、萨摩亚、香港等关联离岸公司。股东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注销时只要将企业负债偿还清楚即可,至于债权无法收回或自动放弃,对于企业注销并不会造成影响。
其实不然。企业出口因涉及退税等事项,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应针对已享受的出口退税差额部分进行补缴,这就可能导致企业资金上的损失且会严重影响到注销的进度。
为此,我们将企业出口收汇及退税等问题整理如下:
Q1: 所有出口业务都必须收汇吗?哪些适用于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一、视同出口货物,但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
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Q2: 出口退(免)税有什么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月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Q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对退税有何影响?
Q4:收汇材料具体有哪些?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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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对退税有何影响?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