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纷繁复杂,且 “一国两制、因地制宜”,企业HR及专业律师都头疼不已。就拿最为常见的病假工资为例,是正算还是反算?实务中也常争论不已。
从国家层面来说,涉及医疗期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及配套规定,但并未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病假系数;以上海市来说,该等规定则散见于不同时期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要弄清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主要应参照以下规定:
1、沪劳保发〔95〕83号文《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了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系数;
2、沪府发〔2015〕40号文《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就医疗期进行了明确;
3、沪人社综发〔2016〕29号文《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假期(病假)的计算基数。
结合上述规定,现就上海市病假工资的常见问题整理如下:
Q1:什么是医疗期?
A1:很多人认为只有住院治疗才属于医疗期,日常看病期间≠医疗期期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只要员工因为生病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就属于医疗期,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病假”。
Q2:上海市规定的医疗期有多长?
A2:原则上3-2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已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于医疗期规定长于该标准的,从其约定。
特殊情况是指: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那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当然目前仍存在争议,一般不建议操作)
Q3:上海市病假工资怎么确定?
A3:计算病假工资需要确定三要素,即:计算基数、病假系数、病假天数。
1)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即该病假员工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但必须说明的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自2016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是否仍旧按照月工资的70%打折计算,目前实践中争议很大。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双方对于计算基数未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何为“未约定”,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对于任何形式的月工资均未约定的,才可“打七折”,如对岗位月工资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即只能按该月工资作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另一种认为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未专门对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约定的,即可以可“打七折”。目前,上海12333和部分劳动仲裁机构采纳前一种观点,而人民法院多数采纳第二种观点。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在计算基数的基础上再打一个折扣,以公平对待不同连续工龄的员工。
注:
1、“不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如不满2年,不包含2年;2-4年,包含2年但不包含4年。
2、“连续工龄”仅指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病假天数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例如:张三请假日期8月1日-15日,其中8月6、7、13、14日为休息日,故张三实际病假时间为:11天。
Q4:上海市病假工资采用什么公式计算?
A4:目前仲裁机构及12333答复均认可的病假计算公式有2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正算法”和“反算法”,具体为:
正算法: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病假系数*病假天数
反算法:病假工资=当月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1-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例如:上海一个员工请了3天的病假,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不满3年,月薪4500元,则当月应得工资为多少?
计算公式:
1、正算法:
当月应得工资=正常出勤工资+病假3天工资
=日工资*正常出勤天数+日工资*3*0.7
=(4500/21.75)*18.75+(4500/21.75)*3*0.7
=4313.79
2、反算法:
病假工资=当月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1-计算系数)*病假天数=4500-4500/21.75*(1-0.7)*3=4314.6
注:依据正算法和反算法计算的结果确实存在较小差异,很多企业HR困惑到底选择哪一种方式来计算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目前仲裁机构操作时认为:基于全国及上海政策没有限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如果因为算法不同出现差额产生争议的,首先看单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无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采用哪种,有则遵从,没有则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或由仲裁裁决决定。
为此,贝斯哲提醒广大企业HR同仁,可以重新审阅下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一种病假工资计算公式即可,不要两种算法之间随意互换,造成差额。同时,因劳动人事涉及员工个人利益,计算失当很易引起关注或造成纠纷,建议企业在处理过程中要小心谨慎,守法合规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