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中收到的违约金与赔偿金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看收取方是销售方还是付款方。
如果收取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主体为销售方,其取得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需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方,并不仅指货物销售行为,也包括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等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如果收取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主体为付款方,其取得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仅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究其原因,在于如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很多交易当事人可能会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巧立名目以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名义收取,从而避开增值税的缴税义务。
既然需要缴纳增值税,意味着销售方取得违约金及赔偿金时,应开立违约金发票给付款方,发票名目可与主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保持一致,后面加上“违约金”作为子类别即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合同履行中收到的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