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结束是为了更好的开始】,但毕竟企业清算意味着一个主体的消灭,和一段历史的结束,如果对各方的处理上都能善始敬终,也不失为圆满的交代。
Q8:拟清算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给关系企业?
A8: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如部分账款未到收款期,且时间较长,会影响清算过程,所以有企业询问是否可以将应收应付款转让给关系企业代收代付?
从法律层面来讲,依合同法规定,债务的转让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权的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因此企业首先要在程序上满足法律规定;
从财税层面分析,债权债务转移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产权转让书据):
1、应收账款作为企业资产,其转让可分为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若将应收账款无偿转让给关系企业,关系企业应做受赠收入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清算企业来说,其债权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将应收账款有偿转让给关系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依收取的价款减除债权成本后的差额合并至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账面形成对关系企业的应收款,当然若关系企业不支付,则清算企业不得做坏账损失认列。
2、应付账款作为企业负债,若转移至关系企业,其原有债务不需支付,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承接债务的关系企业,代偿的债务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可见应付账款的转移伴随着较高的纳税成本。
综上,只有在清算企业及关系企业均存在高于债权额的亏损时,债权债务的转让才不会让双方产生额外的税收成本。
Q9:企业进口保税设备是否可退还给境外?
A9:进口保税设备的监管期为5年。
企业清算时,若保税设备还在监管期内,可直接向海关申报设备退运,归还给境外设备借用方,或者退运给母公司,由母公司代为归还,也可以在清缴关税及增值税后销售给国内企业;
若保税设备已过了监管期,如需退给境外的话,严格来说不能叫退,而只能以一般贸易出口方式进行报关,当然也可以直接在国内进行销售。对生产性企业来说,因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一般贸易出口的设备将影响其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故应合理定价,以免有骗取出口退税之嫌。
Q10:企业现有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权,投资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A10:有限公司之所以为“有限”公司,就是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对于企业现有资产不能偿还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出现投资者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则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人格被否认一直以来是非常复杂的课题,在此仅以举例方式加以说明,常见的如a.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b.公司财产被用于股东个人财产支出而没有完整的财务记录;c.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侵吞、挪作他用;d.关联企业之间从事相同业务活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业务混同,财产混同等。
Q11:企业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分配顺序?
A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2)国家税款;(3)其他债务。清算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则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Q12:清算组仅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是否可行?债权人因为没有留意到报纸公告而没有及时申报债权,该如何处理?
A1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一条则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可见报纸公告并不是通知债权人的唯一方式,而是清算组书面通知之外的补充。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Q13:清算组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的,清算组成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A13:根据公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只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而不对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否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对债权人发送的所有书面通知,清算组均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承担因不能举证其已尽到通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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