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发布2023年第29号《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虽然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出台执行至今,但仍有很多外籍个人对津补贴政策存有误解。现整理如下:
答:不是。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4号文),其中第七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根据国税发【1997】54号及财税【2004】29号规定,外籍人员的津补贴优惠项目,主要包含以下: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
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5、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答:津补贴项目并非只要发生就可以全部享受优惠,必须具有合理性且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根据国税发【1997】54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4】29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其中均提及“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如何判断合理?通常并没有百分比的标准规定,还是取决于项目发生的额度与该外籍人员薪资收入的比重是否符合正常逻辑。举例来说,一个外籍人员的月薪为人民币3万元,却花2万元租房,该租赁金额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答:专项附加扣除,是指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除了原有的社保及公积金专项扣除之外,新增的可进行扣除的项目即专项附加扣除。其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如下:
至于津补贴政策与专项附加扣除哪个更合算,并没有绝对的结论。原因如上所述,津补贴政策的享受首先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津补贴高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且可以获得税务机关核可的话,当然选择津补贴方式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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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外籍个人所得税津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