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有消费性产品客户反应,因遭到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而受到官方处罚。无论举报者的目的为何,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首先要合规,才能应对各种外来挑战。根据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鉴于产品标识所涉因素众多,且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上至《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下至国家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等等,可谓包罗万象,要使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不遗漏,着实不易。
现以某茶饮料(果汁茶饮料)为例,建议对产品标识的合规审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抓准产品信息
该产品系茶饮料(果汁茶饮料),根据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的分类,其属于茶类饮料而非碳酸饮料、运动饮料等其它类别;进一步来讲其属于茶类饮料下一子集中的果汁茶饮料,而非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等其他类别。既然是茶类饮料,其参照的产品标准是GB/T21733—2008《茶饮料》,而非其他饮料适用的标准,如运动饮料参照的标准是GB15266-2009 《运动饮料》。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的产品没有GB国家标准可参照执行,按照我国的产品标准分类,只能顺位元搜索该产品可适用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某企业生产的是椰子水饮料(风味饮料)为例,根据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的分类,其属于风味饮料,而具体风味饮料参照什么标准,GBT 10789-2015并未明确,经查,也没有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在此情况下,企业只能参照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如Q/SJSZ0004S(此处仅为举例需要填写)。
二、找准产品适用的法律依据
为了尽可能地找对法律以及审查清楚标识,合规审查者必须事先罗列好排查顺序:
1、抽象性审查:即先区分该茶饮料属于进口商品还是内销商品?进口商品有区别于内销商品的标识规定,具体可见《产品质量法》、《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特殊规定,此处不做详述。如该茶饮料设定为内销商品,则需要审查其标识内容是否已经具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纲领性项目:即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其他事项(商标、专利号等);特殊规定。
2、具体性审查:即审查一级项目内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21733—2008《茶饮料》的具体规定进行核查,如食品添加剂名称是否表述正确,是否符合GB2760-2014第4.1.3.4条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具体名称;企业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证内容一致;是否属于核定商品项目,等等。
实务中,企业往往迫于各种疑难或商业利益,如出于节约成本考虑,不会对产品逐一送检以获得多个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从而无法一一标识。而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前国家对于产品标识的管理日趋严格,企业不断面临来自质监、工商、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抽查以及职业打假人的恶意举报等情势下,如产品标识不全,轻则责令改正,重则罚款收场,企业必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产品标识的合规审查予以足够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