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規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25號),自2016年1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企業可憑電子單證至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企業若可成功申請審核電子單證,則辦事人員不必至銀行提交紙質單證,大大減少了辦事工作量。
一、申請條件
企業若申請審核電子單證,應符合如下條件:
1.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且取得營業執照滿2年;
2.在經辦銀行辦理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和信用記錄良好;
3.保證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合法、完整,並具備發送、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條件;
4.銀行出於風險管控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外匯評級
企業可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登錄後查詢分類情況。若分類為B及C類,則應關注導致降級的原因,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存在如下情況之一的列為B類:
1.被外匯實施外匯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的;
2.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3.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4.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5.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6.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存在如下情況之一的列為C類企業:
1.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3.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一年)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4.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5.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從上述可見,企業前次被評為B類企業一年後,若再次為評為B類企業,則有可能會被評為C類企業,故企業應儘量保持A類評級。
三、外匯現場核查
企業應關注外匯現場核查的情形,以免發生現場核查時無法進行合理解釋,而被降為B類,企業發生如下情形之一,則有可能被外匯現場核查:
1.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2.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3.預收貨款餘額比率、預付貨款餘額比率、延期收款餘額比率或延期付款餘額比率大於25%;
4.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5.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6.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7.外匯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進行查詢,若出現紅色的超出指標提醒,應主動聯繫當地外匯管理局,及時跟進並解決問題。
隨著外匯管理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將進一步為企業帶來便利,但終究是外匯管制,故僅表現優秀的企業方可享受信息化帶來的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