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强调的,就是缺乏的;凡是一再强调的,就是屡禁不止的。”
这几乎已成定律。地方差距也好,招商需求也罢,以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针对某类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等,各地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税收洼地”政策,一直以来混乱而无序地存在。
上一次的针对性整顿,还是在2014年。国务院通过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强调“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62号文发布后,因地方反弹太大,政府从善如流,时隔半年紧接着颁布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5号文),明确“62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同时“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实际上宣告了62号文的一刀切就此终止。
其实早在2000年1月,国务院就曾下发国发(2000)2号《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根据以上规定,税收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但一直以来,招商压力与考核指标,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差异,导致以财政补贴招徕企业落户这件事,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2023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通知》对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通知》提出了循序渐进,逐步清理的计划安排。所以,禁而不止的税收洼地,此次是否可彻底清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不过,这些年里出现的另一种值得警惕的行为,则是与税收洼地反向而行的税收要求,不是开门作揖,而是闭门送客。由于土地供应额度的吃紧,及为了留住头部企业并排除“光占坑不下蛋”的非理想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拿地企业在提出土地投资强度的同时,还规定了每年每亩土地必须达到一定的税收额度,否则就会辅以违约责任或相应罚则。这些高额的税收指标严重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常令投资者望洋兴叹,其本质同样妨碍了公平竞争。
附:
一图读懂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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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禁而不止的“税收洼地”,是否有望彻底清理? | 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