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等税收优惠政策,一时令人目不暇接。
其中最受人关注的,一则是《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下称19号公告),另一则则是《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下称12号公告)。
有读者误认为小微企业即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理解12号与19号公告时出现了偏差,认为公告中涉及的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均适用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
其实不然。税法上所讲的小微企业,法定名称应该是小型微利企业,主要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名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毫无疑问对应的是增值税。以下为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表。
在某种程度上,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高度重合的可能,即在两者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该企业既可以享受1%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又可以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很多制造业企业来说,基于国家所赋予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全可以采取产销分离的策略,将销售公司从原本的生产销售一体化工厂中进行分离,必要时并可根据不同客户不同区域需要,以就近市场服务为原则设立两家或以上销售子公司,拆分工厂销售额,来最大限度利用小微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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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产销分离,善用小微小规模税收优惠政策 | 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