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下简称“案例”),其中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进行了重点阐述,这也是税务总局首次通过实际案例对研发活动进行分析通报。
结合2023年7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下简称“指引”),不难看出,研发费加计扣除越来越被税务局关注并成为查核的重点。并且,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统计口径一脉相承,这就意味着很多企业在面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核的过程中,其研发费的归集将经受同样的考验与查核的可能。
我们先通过国税总局列举的两个案例来分析下研发活动的政策要求。
案例研读
一、多功能办公桌被否
在国税总局发布的案例中,某企业的项目“智能**多功能办公桌”被否,其分析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二、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被否
针对此项目,国税总局给予的分析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注意事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得到如下几个结论:
1、研发活动突出一个“新”字
对于研发活动,重点突出一个“新”字,即创新,有些行为,如为了满足客户产品规格要求,而进行的产品设计,虽然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只是通过改变产品结构进行的活动并不属于研发活动。
2、研发要有定量指标
研发项目要实现创新,必然少不了技术的突破,拿最简单的芯片制造来讲,目前国际上是3纳米工艺,这个就是最明确的定量指标,只有达到了定量的标准,才是对即有技术的突破。
3、研发结果要有不确定性
研发代表着尝试,当然就应该有试错的过程,也必然会有失败的可能,若一项研发活动轻而易举的完成,就无法支撑大量的研发支出。在研发项目立项书里,我们建议企业将可能的研发不确定性予以描述,并将失败的研发结果予以记录。所以,“研发失败”也是一项研发活动,重点不在于失败,而在于是否为真正的创新活动!
4、研发过程要有详细记录
对于任何一个研发机构,在发布研发成果时,必然要提及其研发过程,只有实验记录才能证明其研发成果,若一项研发活动的记录少的可怜,甚至是没有,那么请问,研发人员都干了什么?
5、研发路径也很重要
我们看过很多企业的立项书,对于研发路径,能做到符合税务要求的极少,甚至有些企业用生产工艺来代替研发路径,如此做法,很难让人相信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从基本的研发思路出发,一项研发活动,如果没有研发路径,那么就相当于旅行的开始却没有地图,路都不知道怎么走,如何达到目的地?为了体现企业研发活动复杂性,亦或是为了支撑研发支出的金额,建议企业为同一研发项目准备更多的备选方案,Plan B甚至不够,还有要Plan C、D、E……
写在最后
我们同时提醒,对于研发支出中的材料费用,政策要求的核心是“消耗性”,如很多固体物料,研发活动使用结束 ,还是会存在可变现价格,亦或是对外送样,都证明了没有被完全消耗,其成本要从研发费中剔除。
对于研发人工支出,企业最好每日请研发人员提供“研发工时申报表”,细致地将每一位研发人员在每一个立项中的工时予以统计。此要求,同样适用于研发设备折旧费及其他摊销性质支出中。
此外,自2023年起,不分企业资质,不分企业行为,研发加计比例均提高到100%,无论是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还是直接计入损益的研发费。企业可以7月预缴时第一次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0月预缴时享受第二次,最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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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研发费加计扣除,为何被查?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