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板“三创四新”判断标准得到进一步完善。
12月30日深交所出台《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旨在将创业板定位的有关要求明确为具体、直观的判断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审核工作透明度,增强市场对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预期性。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此次深交所修订《暂行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吸引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建设更优质的创业板,推动奋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其中,最大看点在于,修订后的《暂行规定》从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等方面,设置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另外,还明确禁止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12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稿)。
此次通过适应性修订,深交所细化创业板定位的要求,突出创业板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和特色。据了解,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着重从两方面作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是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具体标准。围绕创新性和成长性两个维度,从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方面,设置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同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
具体来看,根据《暂行规定》修订稿的第三条,深交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为保证中介机构把握好修订后的创业板定位,深交所表示,保荐人应当准确理解、切实执行板块定位要求,与交易所同向发力,把好创业板市场入口关。深交所将对保荐人的推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研判,进一步压实保荐人前端把关责任。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通过多种举措把握好创业板定位,强化把关力度。在持续努力下,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日益鲜明,促进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功能日益增强。
首先,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行业负面清单。深交所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的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农林牧渔、采矿、建筑等12个行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同时,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累计已有20余家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经审核问询、现场督导或上市委审议后,相继终止发行上市。
第二,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深交所表示,在审核过程中不断强化对发行人业务模式、研发强度、创新能力、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审核问询和判断能力,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入口关。
如今,一批创新成色足、成长能力强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创业板,其中865家新申报企业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值分别为20.66%、20.8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达到5.24%,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均值达到28%。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220余家,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市值占比高达70%,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新兴技术产业已形成集群化发展态势。
第三,大力推进审核公开,增强创业板定位把关合力。深交所谈到,不断推进开门办审核,加强引导和沟通,强化各方坚守创业板定位的市场共识。用好申报前的咨询沟通机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存在疑问的,深交所依规给予指导。
同时,及时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传递加大创业板定位把握力度的信号,明确市场预期;将涉及创业板定位把握的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审核动态等形式公开,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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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创业板新举措!定量标准划定上市门槛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