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網络出現的一篇題為《“勞務報酬稅”36年未改 800元起征點擠壓千萬實習生群體》的稿件,引起廣泛關注,實務中,確實有很多用人單位為實習生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申報,起征點為800元,稅率為20%,相比“工資薪金所得”,在低收入情形下,稅負高出許多。
舉個例子,實習生月薪2000元,若按“工資、薪金所得”,由於未達到3500元的起征點,故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若按“勞務報酬所得”,個稅金額為240元,達到工資比例的12%,稅負較高。
從稅法規定分析,實習生應按“工薪、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從上述定義分析,勞務報酬所述範圍屬個人提供商業性的勞務活動,且為完成一定的服務項目或目標;而工資、薪金所得強調受雇關係,實務中,企業招聘實習生,基本規定了崗位和固定工作時間,雙方實質上是雇傭關係。故實習生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所得稅規定
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企業非福利部門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按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支付給福利部門雇傭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在職工福利費列支。”
故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分析,實習生工資是按工資薪金支出進行所得稅前扣除的。
三、勞動法規定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上文的規定雖然否認了在校生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但在納稅方面應主要參考的是稅務部門的政策,畢竟立法部門存在差異。
實務中,企業不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並不違反勞動法,但在個稅申報方面,建議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進行申報,為實習生減輕納稅負擔,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與如何繳納個稅幷不存在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