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5月31日对牟某经营的G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牟某是原G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实际控制人。
G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牟某追缴G公司相关税款,G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G公司在经营期间,与某农贸市场摊主签订摊位租赁协议,收缴摊位租赁费。G公司对取得的租赁费按照其他综合管理服务3%申报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应按照不动产租赁税率5%申报增值税。
G公司2018年取得租赁费1797100元,在申报2018年四季度增值税时,少申报收入173814.15元。对G公司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G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注销时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企业不存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但G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欠缴税款和偷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全体投资人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G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G公司税务登记显示,牟某在该单位的投资比例为80%,应缴纳G公司应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的80%,应缴纳增值税264831.64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3.46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338.20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条在时间界限上明确对偷、抗、骗三种违法行为无限期追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因此,注销不是终结,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要妄想通过注销达到少缴纳税款目的,否则得不偿失,一旦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偷税等单位犯罪行为,上述人员依然将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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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公司注销就没有税务风险了吗?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