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很多企业接到税务机关稽查通知,明显感觉到税务稽查的力度和频率有所增加。实际上,2015年国税总局便向省、市国地税局发文,明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即使企业未发生重大违法事实,或未被举报,也会因为随机性被调查。国税总局目的是通过大数据信息收集、纳税信息异常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抽查范围,建立企业名录,将重点稽查对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确立周期性、比例性的稽查方式,将税务稽查行为向常态化,有序化方向推进。
2016年起,国税总局为明确税务核查方法及重点,连续向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印发了以下法规:
-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简称71号文);
-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简称73号文);
-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简称74号文)。
一、重点稽查对象
根据7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的企业将会全部被调查,且每5年检查一轮,而非重点稽查对象的企业采取随机制。
二、随机抽查方式
根据73号文,除重点稽查对象外,每年选取3%进行随机抽查。
三年内已被抽查的企业,不再进行抽查,但对于列入“随机抽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级以上税务稽查局会加大抽查力度,自行确定抽查频率及比例。
三、随机抽查异常名录
根据73号文第十七条,企业虽然未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但若因如下情形被列入随机抽查异常名录,则可能不仅仅是每3年稽查一次:
- 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 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 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 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 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 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对于因上述情形被列入随机抽查异常名录的企业,各地税务稽查局可自行安排调查周期和次数。
四、稽查人员业绩奖励
此外,74号文明确了稽查人员的查税结果,做为其业绩考核范围,包括:
- 近三年检查的企业数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数量及相应查补数额。
- 工作考核考评结果、获得各类奖励情况等。
- 上级评价信息:包括上级借调记录及借调期间工作评价等。
- 其他业绩信息,如科研成果、各类竞赛荣誉等。
稽查执法人员来自于税局内精通专业、具备专业资格证书、获市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称号、省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多次参与全国重大案件经验的精英人士,国税总局通过建立稽查人员名录方式,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及稽查人员的专业特长,可针对性地专门指派税务专家进行稽查,且对于常规抽查人员,亦会定期轮换,避免贪腐现象的发生。
以前,企业或财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现大的偷逃税行为,则不会受到税务稽查,但2016年税务稽查随机制建立后,即使未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但也会因每年3%的随机抽查而幸运中签,或者因为操作上的失误被列入异常名录,则直接收到税务稽查通知。
基于上述机制尤其是在业绩考利的激励下,税收稽查脚步加快,力度加强都在情理之中。一旦企业被查出税务问题,除了需补缴税款以外,通常还伴随着数额不菲的罚款及滞纳金。在此建议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建设,加强税收自查,及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并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全面诊断及预防,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