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税总发布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严查失联企业纳税申报、开票行为,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很多人在大陆设立小型贸易公司,仅仅是为了与国内的厂商或客户开展业务需要,实际上,管理人员和老板都在境外,境内并无实际办公场地,地址为虚拟,账务部分聘请代理记账公司处理,性质类似“空壳公司”。随着大陆股东出资取消验资、“五证合一”、外资取消商委审批等政策出台,以及工商年检和企业办税网上操作模式,在大陆设立公司更加便捷,管理起来也更加容易,故很多老板慢慢疏忽了大陆“空壳公司”的存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
76号公告明确了对“失联企业”的相关税务处理,无疑是对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1.失联企业定义
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失联企业的发票会被判定为“异常凭证”
(1)商贸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3.取得“异常凭证”的企业不得抵扣或申报退税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4.失联企业罚责
76号公告并未明确对于失联企业的具体罚责,仅规定由失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分析,老板电话打不通,即使可以联系到代理记账的人员,大陆境内设立的公司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失联企业”,若企业再出现“异常凭证”情形(上文第2条),则将会面临罚责,且接受发票的客户也会受到牵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