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剧作为家庭剧的核心构成,向来是家族企业最为外人津津乐道的看点之一。
这实际上也是继承与赠与的最大不同。赠与是主动为之,当事人对于事态的进展有着自己的掌控;继承则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已指定继承人,否则只能被动地根据法律规定的顺位进行法定继承,局势超出掌控也就在所难免。

大陆未开征遗产税
与台湾有针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开征遗产税不同,截至目前,大陆并未开征遗产税。
此前针对大陆将开征遗产税的传闻,国家财政部在2017年8月21日对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的提案进行的答复函中明确:“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台商因此无需担心在大陆的房产发生继承时需缴纳遗产税的问题。

房屋继承涉及的税负
大陆房屋的法定继承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但需缴纳印花税。
撇开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员)这种行为不谈,根据被继承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继承通常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即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财产进行处分,而法定继承则是直接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位、份额等进行的继承方式。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传承行为,因此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及附加均无需缴纳,并因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均须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同之处在于契税,赠与及继承各有一种免(契)税的情形,即:配偶之间的房屋更名和法定继承下的房屋过户可以免缴契税,除此外的其他情形,则视当地规定缴纳1%~3%的契税。
一、土地增值税:免予征收
2019年7月,财税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但迄今《土地增值税法》并未正式颁布。目前执行的仍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直以来,大陆对于个人之间的住宅转让,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早在1995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除此外,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亦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免予征收
房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为:
1、《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2、《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已废止)
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如《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四、契税:免予征收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沟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权属时可免征契税,如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印花税:需缴纳
房屋继承涉及到产权书据转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纳税凭证之一,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那么,如何确定契税与印花税的缴纳基数?根据《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印花税的缴纳亦此。实务中,税务部门通常会要求继承人提供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按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该时点的房屋价值。

继承房屋出售时的税收
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在未来出售时,并不会因为其无偿取得而将扣减基数计为零,而是以继承行为前的购房原价来进行扣减。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这就意味着,二代在出售该房产时,其计税的基数应以受赠前取得的房屋价格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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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台商二代传承之房产继承(一)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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