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之间的股权可以无偿赠与并且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早期来大陆投资尤其是拥有土地厂房的台商来说,提早通过股权赠与方式解决传承以避免遗产继承纠纷,不啻是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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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同时发现,不管是房屋赠与,还是股权赠与,凡是涉及近亲属之间的身份认定,就必须要出具“我爸是我爸”,“我爸愿意把房屋(股权)赠与给我”的公证证明。此类证明通常要求现场亲签,对于身处异地的当事人来说耗时耗力,“等有空时再说”就成为普遍的想法和做法。我们就曾亲眼见证过此类案例的发生:客户明明希望将苏州企业交由最有能力的小儿子接班,但因二人时间一直无法凑齐未能办理公证,后父亲意外身亡且未立遗嘱,财产继承从此陷入讼累,继承人因为抢夺企业证照公章陷入长期混战,一个原本活力兴旺的企业最终走向衰败,令人十分惋惜。
这因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基于税负考量的股权传承,是否只有赠与这一条路径可走?还是说可以有其他选项?
事实上,与大陆房地产市场近些年的持续走高不同,企业经营是一个个别化的、动态的管理过程,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这就使得企业股权的传承,并不仅限于赠与这一种方式,而是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来选择最为适合的传承方式。我们将其简单总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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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的股权评估价值高于实收资本,且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负远高于赠与办理所需的费用,那么建议采取赠与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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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的股权评估价值不超过实收资本,意味着即使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企业股权过户给二代,也不会产生税负或税负很低,那么赠与方式并非必须,而建议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
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的前提,是股权转让要有所得,即【股权转让价款-投资成本】>0——这里的股权转让价款,系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孰高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但为了避免当事人故意避税,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对交易标的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按孰高原则来确定缴税时的股权转让价款数字。
从办理程序上来看,股权转让仅需要提供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关于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并不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场或提供其他公证认证证明,最为关键的,因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均系境外人员,办理过程中无需提供双方的资金支付凭证,这就使得股权转让的办理要比赠与流程相对便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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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台商二代传承之股权赠与(二)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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