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春,上海及很多地区因遭受疫情封控,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即使如此,对于封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企业必须延期至封控结束后方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合同期满企业不想继续留用的员工,复工之日,很可能就是其离职之日。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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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不想续签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此均未明确,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规定进行。贝斯哲在此整理了几个代表性地区的规定如下:

可以看到,大部分地区对于到期不再续签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而北京、湖北等地区则有非常明确的时间要求。
鉴于封控期间无法到期解除,且受疫情影响,封控措施何时解除亦无法预测,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企业应以合理方式(邮件、企业微信等)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在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解除当日即终止。否则,封控措施解除后,公司还要另行通知,用工期限无疑又被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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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未能提前一个月履行通知义务,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我们认为,按照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已明确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仅按其工作年限给予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即使未能履行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也不应统一按照一个月代通金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北京市的做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见上表),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在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为了劳资双方利益和友好终止考虑,我们建议企业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合理时间内适当提前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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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员工,企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并未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进行经济补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认为,对于跨越2008年在公司就职的员工,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只计算其2008年后在公司的就职期限即可。
例如:员工小王在2005年4月28日与上海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间连续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4月27日届满。A公司提出到期后不再续约。该等情况下,小王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6.5(自2008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劳动合同到期日前十二个月小王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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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疫情封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想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