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一方面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完善宏观审慎框架,政策重点分析如下:
一、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但不得再次购汇偿还。
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资金占用是比较头痛的问题,毕竟在出口环节,需要通关、报税、物流、客户验收等流程,导致收汇时间大大延后,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形下,企业持续运作存在困难。
上述所指境内外汇贷款指信用证、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形式,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为企业提供的贷款币种要求与原单据需一致,3号文出台之前,企业在取得外汇贷款后,由于外汇管理系统中没有真实收汇信息,故无法完成结汇操作,3号文解决了这一难题,企业可将上述境内外币贷款结汇后用于国内采购及生产耗用。当然,此类外币贷款一旦结汇便不可再购汇还给银行,只能待后续境外客户付汇后,直接以外汇归还银行。
此项政策实际上在便利企业融资的同时,也在为银行争取更多的业务及收益。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3号文明确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通过外债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回流至国内,此项规定实为配合宏观审慎模式政策。
2012年时由于境内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而境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1.8%左右,若企业内保外贷资金再回流至境内,实际上属套利行为。近年来,随着央行不断降低存款利率,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已经降至2.5%左右,而海外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可高达5%。
若内保外贷资金可回流,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增加了一种外债融资渠道,也可从境外融入低成本的外汇资金;而对于银行来讲,降低了贷款坏账率,且通过企业的担保,将境外资金引入境内银行,增加了银行外汇储备,在目前人民币贬值的背景下,可缓解银行汇率损失。
三、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国内可运用比例由50%调至100%,且不占短债额度。
此项政策同样为扩大流入,方便银行吸收更多的外汇储备,在人民币贬值背景下,银行通过境外融入外汇再结汇为人民币,可创造更多的汇差收益。
四、自贸区NRA账户可结汇,并可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NRA账户(即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不得结汇,且不得存取外币现钞。现为提高自贸区资金灵活性,增加金融功能,开放了区内NRA账户结购汇功能,且允许其开展本外币衍生产品交易行为。
换名话说,境外企业可以通过在自贸区银行开立NRA账户,汇入外币后结汇直接支付给境内机构,打通了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在境内以人民币直接交易的通道。
五、明确利润汇出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等值5万美元及以下的,不需要提供其他单证;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财务报表。
其实《公司法》已经规定,企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且《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也已明确5万美元分界点上下的办理方式,3号文仅再次进行了强调。
六、强调境外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审核,明确了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时,企业需一并提交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该规定强调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检查资金合法性资料,防止不明资金外逃,另一方面,审核资金境外使用情况,抑制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对于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银行将加大审查力度。
七、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本外币放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30%。
2016年11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将境内企业对外人民币放款的额度限制在其所有者权益的30%,3号文进一度将此额度缩小,将本币及外汇均纳入30%限额管理。
综上所述,在某种程度上,3号文呼应了1月11日央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所倡导的外汇全口径宏观审模式,但在进一步放开外汇资金流入境内的机制,增加金融机构外汇储备的同时,仍明天贯彻了近期来适当限制资金流出的政策,这与中国外汇管制“宽进严出”的方针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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